江苏纯一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1000吨包装容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656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无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宿迁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非甲烷总烃、乙醛、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关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相关限值;厂界乙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3中相关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限值。
(三)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要求。
三、该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次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详见《报告表》)
大气污染物:VOCs≤0.262吨(其中:乙醛≤0.0007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0.2613吨)、颗粒物≤0.122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最终外排量):废水量≤1080吨,COD≤0.324/0.054吨、SS≤0.162/0.0108吨、NH3-N≤0.027/0.0054吨、TP≤0.003/0.00054吨、TN≤0.032/0.0162吨、动植物油≤0.108/0.00108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二)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合计考核量
废气污染物:VOCs≤0.365吨(其中:乙醛≤0.0015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0.3635吨)、颗粒物≤0.122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最终外排量):废水量≤1368吨,COD≤0.36/0.0684吨、SS≤0.166/0.01368吨、NH3-N≤0.028/0.00684吨、TP≤0.0037/0.00068吨、TN≤0.042/0.02052吨、动植物油≤0.1368/0.00137吨;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5月23日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