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装备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8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 项目名称及编号: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装备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1214-224107239HWY
2、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采购清单:
品类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
采购预算 (人民币) |
是否接受 进口产品投标 |
01 |
现场仪器 |
1批 |
209.6万 |
209.6万 |
部分接受 |
02 |
实验室仪器 |
1批 |
190.4万 |
190.4万 |
部分接受 |
详细采购清单请见附件,每个品目均设置最高限价
完成期限:以签订合同为准
3、资格审查方法: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者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缴税证明及缴纳社保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但必须在营业执照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所投货物如果是进口设备,须提供制造商授权;
(3)投标人须通过“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链接进入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也可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222.190.243.84: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完成供应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成功后方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原件随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
5、招标文件发售信息(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
(1)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购买文本文件或电子版本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 1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采用汇款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请注明招标编号
(3)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4)时间: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12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5)标书汇款信息:(购买标书请与标务助理朱笑青联系025-52875975,发送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至zxq@sumex.com.cn )
名称: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京白下支行
银行账户:4301013119100888895
6、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2年8月29日14时30分。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03/105开标大厅
投标文件接收人:采购代理机构
7、开(评)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2年8月29日14时30分。
开标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03/105开标大厅。
评标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楼评标室。
8、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 购 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
联系人:陈科
联系电话:025-83630893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舜天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舜天集团C座110室
联 系 人:王易栋(业务员)、卫彦君(业务助理)、黄琳霖(标务)、朱笑青(标务助理)
联系电话:025- 52874406、025- 52874406、025-52875968、025-52875975
邮政编码:210012
9、其他事项:
(1). 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2). 本招标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苏财购〔2022〕45号》、《财库(2004)185号令》(节能环保);
10、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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