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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环境保护综合服务招标公告

· 2022-12-07

1.招标条件

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已由《关于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宿水办〔202212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宿迁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人为宿迁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环境保护综合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宿迁市境内。

2.2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总投资金额:

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位于宿迁市境内。

2.2.1项目总体建设内容:河道疏浚、堤防加固、支河口及顶冲迎溜险工段护砌、新(拆)建沿线建筑物、新建防汛道路、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等。

2.2.2项目总投资金额:项目批复概算16465万元。

2.3本合同项目招标范围:宿迁市安东河(G343以上段)治理工程环境保护综合服务(含环境监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及其他相关服务等),详见委托人要求及工程量清单。

2.4本合同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全部合同内容止,工期约30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证书附表计量认证范围应包含:水、大气、噪声、土壤等项目)。

2)业绩要求:/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4信用要求:投标单位未因行贿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目前投标(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函)。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环保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6)其他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增加的资格评审标准: /

7)其他要求: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第7.2款资格评审标准。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本招标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2022127日至20221214日(北京时间,下同)为招标文件发售期,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招标文件发售期满之前完成如下工作:

1)请各投标人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企业投标信息资料库,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正确性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2)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须办理投标所需的电子CA及签章(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相关下载)。

4.2获取招标文件

1)完备上述准备工作后,在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内登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分类—水利工程—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0元。

3)投标人使用单位数字证书通过交易平台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2月28日10时30分。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2开标模式及递交方式

5.2.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5.2.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参与开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登录—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

5.2.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5.2.4首次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请确保CA证书为适用版本,并提前(开标前两天以上)使用CA测试登陆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如遇显示用户名和密码不匹配或其他异常情况无法登陆,请及时联系翔晟客服(工作时间8:30-20:30),进行远程CA证书升级,客服电话:025-66007916,客服QQ:1627019308;如遇登陆江苏省不见面交易大厅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联系新点客服,客服电话:025-83668631,客服QQ:1224574219;如遇水利交易系统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江苏百盛,客服电话:025-58182190,客服QQ:31098064。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拟参加投标单位可自行查勘现场,费用自理。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资格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打/的为不作评审要求。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资质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1)项规定

3.业绩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2)项规定

4.财务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3)项规定

5.信用等级

符合招标公告第3.1(4)项规定

6.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招标公告第3.1(5)项规定

7.其他人员

符合招标公告第3.1(6)项规定

8.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公告第3.1(7)项规定

9.社会保险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及其他内容-主要人员汇总表-对有关人员缴纳社保的要求

10.联合体投标人

不接受联合体

11.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2.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7.3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59万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7.4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20分;2.商务:3分;3.单位业绩:12分;4.项目负责人:6分;5.资源配置:18分;6.服务实施方案:41分;7.其他评分因素:/分。

7.5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2.2.4

1

商务评分标准

体系认证

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得认证证书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

3

单位业绩评分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①投标人自20171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业绩的,有1项得3分,最多得6分。

②投标人自20171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业绩的,有1项得3分,最多得6分。

12

项目负责人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业绩

20171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业绩的,有1项得3分,最多得6分。

6

2.2.4

2

资源配置评分标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监测人员进场计划合理,得4分,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4

项目组人员配置

项目组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环保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每有1人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不能反映专业的,以毕业证书为准)。

8

仪器设备等资源配备

①实验室、仪器、车辆等设备配备能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得4分;

②其他资源配置充足得2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6

2.2.4

3

服务实施方案标准

环保监测工作方案

①项目理解准确,监测目标明确得4分;

②监测的内容、范围及布点、频次、质量标准等明确得4分;

③监测方法合理可行,程序明确得4分;

④现场组织与各方的协调措施好,对发现的问题的处置方案完善得4分;

⑤合同管理、资料归档制度完善得4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20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方案

①方案概述明了、计划清晰得4分;

②方案使用的规范规程或相关规定明确、内容全面得4分;

③方案内容全面,重点、难点分析准确,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得4分;

④工作进度计划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行得4分;

⑤合同管理、资料归档制度完善得2分。

有缺陷酌情扣分,无描述不得分。

18

相关承诺

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科学、真实的成果报告得3分。

3

2.2.4

4

项目负责人答辩

/


2.2.4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本工程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59万元,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以最高投标限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基本分17分,在此基础上每下降1万元加1分,最多加3分,本项最高得20分。

采用内插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字四舍五入

20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前附表第3.5.3项要求,单位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时可以同时得分,同一业绩含监测、验收的可以同时得分。②所有人员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③须将涉及的证明材料扫描编入投标文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核,否则该项不得分。

8.其他内容

/

9.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水利网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宿迁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宿迁市水利局

联系人:蔡雷

联系电话:0527-8439955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16

邮编:210019

联系人:黄瑶 卓燕文

电话:0527-84399095

传真:0527-84399017

11.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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