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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生态环境监督性监测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 2023-05-31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监督性监测经费。项目单价参照2019年《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中未明确的项目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协商定价,监测结算金额=单价*次数*折扣率。

为掌握浏阳经开区的环境质量,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浏阳经开区开展的各类生态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

1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大气、废气、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固体物品采样;水质量采样;生物采样;放射性样品采集;焚烧废气采样;噪声;振动;电磁;样品制备;理化检测;放射性检测;生物检测;室内环境空气检测;建设顿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

2、环境监测范围:监督性监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交叉执法监测及专项执法监测;采购人指派的其他监测事项。

3、监督性监测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时间之日起两年内,因本项目采用费用据实结算方式,故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为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



二、相关标准

1、一般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2、紧急监测: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在2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中标供应商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3、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有一组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2小时内必须到达采样现场。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费用。

4、中标单位必须分组配合执法监测。

5、中标单位在监测工作中出现以下错误,或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满足采购人安排的一般监测或紧急监测任务,影响了采购方的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将根据情况每次(项)扣除合同金额的1%-5%费用,累计扣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费用,情节严重的中标方将列入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环保办系统负面清单。

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检验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三)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转包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文件禁止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检验检测程序及内容;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十)私自对外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

(十一)利用本次检测服务及其影响采取威胁、逼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长沙市内相关单位推广环境类业务;

(十二)违反服务承诺书的其它相关内容。

6、如出现下述情况,采购人可无条件自行终止本项目: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采购人无需再采购环境监测服务项目;二、本项目总费用支付完毕;三、其它特殊情况。

7、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8、中标人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采购人均不负责。仪器设备自行负责保管,发生任何损毁采购人均不负责。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加强采样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凡因各种原因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中标单位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技术规格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转包。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外的监测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且一事一报,总委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紧急情况下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时间之日起两年内,因本项目采用费用据实结算方式,故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为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以采购人的通知为准。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转包。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外的监测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且一事一报,总委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紧急情况下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七)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不对外提供,归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环保办所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泄露,将依法追究中标单位责任。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中标人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3、中标单位回避原则:中标人在本次中标区域服务过程中,如中标人与甲方安排的被检测单位曾签订有效环境类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中标人应上报采购人并自动回避。由采购人自行安排指派。

4、在服务期内,中标人须规范执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执法对象收取费用。若出现乱收费现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中标人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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