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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ZJ2023BJ1002709 |
项目名称 | 石景山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 |
所需服务 | 检验检测 |
投资审批项目 | |
项目规模 | |
项目所在辖区 | |
项目业主 |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审批项目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服务金额(万元) | 45.832 |
星级评价 | 无 |
比选报名及响应材料递交方式 | 线上报名,线下递交文件 |
比选报名及响应材料递交地点 | 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杨庄东路9号)A座110室 |
比选响应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 2023年06月15日 09时00分 |
交易方式 | 比选 |
服务时限 |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 营业执照、具有CMA资质 具有CNAS资质的企业优先,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业务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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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说明 | 资格审查 营业执照、具有CMA资质 商务部分(50分): 具有CNAS资质(10分) CMA资质需全部覆盖(10分) 具有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3分,全部提供得10分) 业绩:近三年内(每提供一个相关业绩得2分,满分10分) 人员部分:每提供1名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得2分,每提供相关专业的1名中级工程师得1分最高10分,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满分20分 价格部分(50分): 以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每高于基准价1万元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扣0.5分 |
项目内容 | 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监测内容和项目 监测内容 | 监测项目 | 1.厂界大气污染物 | 共8项:总悬浮颗粒物、甲烷、氨、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气浓度 | 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共3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3.水污染物排放(含设备出水及外排污水) | 共16项:PH、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菌群、总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 4.厂界环境噪声(昼间) | 厂界环境噪声(全年监测一次) | 粪便消纳站环境监测内容和项目监测内容 | 监测项目 | 1.厂界大气污染物 | 共4项:甲烷、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共3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3.水污染物排放(含设备出水及外排污水) | 共8项: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PH、溶解性总固体 | 4.厂界环境噪声(昼间) | 厂界环境噪声(全年监测一次) |
监控点设置 环境监控点设置方法 厂界大气污染物 | 依据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等 |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等 | 地下水 | 在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进行采样。(监测井需经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确认)。设施单位应在每次采样前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规范洗井。 | 水污染物排放 | 1.在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采集,如设施处于维修或调试阶段,则不采集水样;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在工艺生产污水(或渗滤液)集中收集位置采集;2.在设施单位外排污水总排放口采集。 | 厂界环境噪声 | 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如遇方法及标准变更,以最新标准或方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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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ZJ2023BJ1002709 | 项目名称 | 石景山区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 |
所需服务 | 检验检测 | 投资审批项目 | |
项目规模 | | 项目所在辖区 | 石景山区 |
项目业主 |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审批项目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服务金额(万元) | 45.832 | 星级评价 | 无 |
比选报名及响应材料递交方式 | 线上报名,线下递交文件 | 比选报名及响应材料递交地点 | 石景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杨庄东路9号)A座110室 |
比选响应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 2023年06月15日 09时00分 |
交易方式 | 比选 |
服务时限 | 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 营业执照、具有CMA资质 具有CNAS资质的企业优先,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业务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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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说明 | 资格审查 营业执照、具有CMA资质 商务部分(50分): 具有CNAS资质(10分) CMA资质需全部覆盖(10分) 具有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3分,全部提供得10分) 业绩:近三年内(每提供一个相关业绩得2分,满分10分) 人员部分:每提供1名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得2分,每提供相关专业的1名中级工程师得1分最高10分,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满分20分 价格部分(50分): 以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每高于基准价1万元扣1分,每低于基准价扣0.5分 |
项目内容 | 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监测内容和项目 监测内容 | 监测项目 | 1.厂界大气污染物 | 共8项:总悬浮颗粒物、甲烷、氨、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气浓度 | 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共3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3.水污染物排放(含设备出水及外排污水) | 共16项:PH、色度、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粪大肠菌群、总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 4.厂界环境噪声(昼间) | 厂界环境噪声(全年监测一次) | 粪便消纳站环境监测内容和项目监测内容 | 监测项目 | 1.厂界大气污染物 | 共4项:甲烷、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共3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3.水污染物排放(含设备出水及外排污水) | 共8项: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PH、溶解性总固体 | 4.厂界环境噪声(昼间) | 厂界环境噪声(全年监测一次) |
监控点设置 环境监控点设置方法 厂界大气污染物 | 依据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等 |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 | 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等 | 地下水 | 在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进行采样。(监测井需经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确认)。设施单位应在每次采样前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规范洗井。 | 水污染物排放 | 1.在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采集,如设施处于维修或调试阶段,则不采集水样;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在工艺生产污水(或渗滤液)集中收集位置采集;2.在设施单位外排污水总排放口采集。 | 厂界环境噪声 | 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如遇方法及标准变更,以最新标准或方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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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赵艳涛 |
传真 | |
联系电话 | 01068867173 |
公司名称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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